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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保温材料安全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8-20    发布人:admin    浏览次数:

    为了认真汲取上海市静安区公寓大楼“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瓦房店中达食品有限公司“2•22”火灾事故、东北特殊钢集团“4.13”火灾事故和大连星海湾亿达公寓“4.21”火灾事故等近两年涉及建筑保温材料的火灾事故教训,落实市政府安委会三季度会议精神和市政府领导的指示,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就加强我市建筑保温材料安全使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落实安全防范责任、严格动火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及房屋产权单位要按照《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2012)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标准,对已建成的建构筑物使用建筑保温材料燃烧性能进行地毯式清查,确认燃烧性能等级,对采用易燃保温材料(B2级产品)的建构筑物及部位,必须悬挂“不许动火”明显防火警示标志,建立管理台账,制定动火管理制度。各使用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和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落实防火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全员防火安全意识。各单位在采用易燃保温材料的建构筑物的部位和附近进行动火作业必须遵循下例规定。

    一是先对可能存在的火灾风险进行分析研判,对保温材料燃烧性能进行测试,确定动火等级;二是必须严格执行谁审批谁确认、谁监护谁负责的原则,严禁未经现场安全条件确认,无人监护情况下擅自进行动火作业;三是在动火前必须明确防火距离,采取清除动火区域地面、空间的可燃物、易燃物,拆除作业区域可能因动火引燃的建构筑物保温材料等防火措施;四是动火前必须配备相应灭火器材和监护人员;五是动火作业前必须对操作人员进行风险辨识和避险常识的安全培训,严禁风险不清、教育培训不合格上岗进行动火作业;六是严禁电源线随意穿越有可燃保温材料的墙体;七是动火作业完毕后必须确认现场有无残留火种,否则监护人员不得离开动火现场。

    二、提高防火等级,消除火灾隐患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对排查出的使用可燃建筑保温材料的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表。一是要对现正在使用可燃的(B2级产品)和安全质量不高的难燃(B1级产品)的建构筑物进行更换和改建、重建,换上不燃的A级产品;二是新建和扩建的厂房及附属建构筑物的保温材料必须严格执行使用不燃的A级产品或达到质量标准的难燃B1级产品;三是各企事业单位要严格审查从事协助、维保、检修的外协单位在本单位内临时搭建的办公、宿舍、仓库和值班用房保温材料防火等级,达不到防火标准的严禁进入。三、加大行业监管力度,提高我市建筑保温材料制品质量与安全的整体水平

    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履行对建筑保温材料质量和安全使用的责任。

    各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管局)要进一步加大对我市生产加工建筑保温材料企业的监管,严把质量关,严禁不符合标准的产品流入市场。

    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一是要加大对建筑施工现场建筑保温材料的监管,严格执行《辽宁省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防火暂行规定》等规定;二是要加大对建筑工地暂设的监管,严禁使用可燃的(B2级)保温材料的轻体房、活动板房,严格用电、动火的管理。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按照《消防法》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加大对建筑保温材料使用及钢结构彩板、轻体房、活动板房耐火等级的监督,严禁使用不符合燃烧性能要求的建筑保温材料。

    各级安全监督管理局要加大对工矿商贸企业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严格用电和动火的监管,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厂房及附属建构筑物和场所,监督企业立即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监督指导企业开展经常性的岗位防火应急处置演练和反事故演习,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灾难的能力,避免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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